非常之时当行非常之事,但不可行非法之举。
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专题会议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会上强调的这一点很有针对性。这些天,部分地方尤其是一些村镇为了防控疫情,可谓严防死守,村子的大喇叭里连续播放着不走亲戚不串门的要求,带病回乡不孝儿郎等条幅也走红网络。此外,不少村子采取了封村措施,在村口安排专人值守;更有甚者,一些村挖断村口道路,强行进行物理防御。
疫情就是命令。我国农村目前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相去甚远,抵抗疫情的能力偏弱,在这种背景下,有些矫枉过正,其实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点应得到社会理解。
但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防疫工作仍要坚守法律的准绳。非常之时当行非常之事,但不可行非法之举。切断道路并非切断疫情的必要途径,却有可能自乱阵脚,因小而失大。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是即便在极端情况下也能够保障秩序的稳定和民众的最大利益,自我封闭、以邻为壑看似架势十足,其实是对他人正常权利的折损,也可能削弱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面对疫情,不少人认为,为了村民安全,我们有权封村。但这是目的与手段的较量。目的和手段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即限制权利的手段应当与所追求的目的相均衡。
国家卫健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中明确区分了社区未发现病例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传播疫情这三种等级的社区疫情,只有进入到第三种疫情时才涉及封锁社区和村落的问题。在当前,对返乡、流动人员(尤其是武汉返乡人员)开展居家隔离,对病人和疑似病例进行诊断治疗,许多村落完全能够防控疫情,而不必用影响更为严重的封村、断路措施。
诚然,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村民自治的前提是依法自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已经对封锁疫区、关闭场所作出了明确规定,擅自封村,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一些地方就曾经发生过封路、挖断路的问题,当时中央也明确表态坚决制止这种反应过激、涉嫌违法的行为。
封锁,作为一种应急行为,如同一剂猛药,既不能频繁使用,也不能长期使用。封村与断路,并非必要之举,却会严重影响民众的正常生活、合理出行以及重点医药物资的运输。基层防控疫情必须依法进行,不可简单粗暴,直接封村、断路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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