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02    作者:佚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

      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与社会化服务、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条例》亮点主要有:

      一是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要求单位和个人对其饲养的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其中,城市建成区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二是提出了禁止免疫病种的规定。广西是布鲁氏菌病稳定控制区,但受牛羊产业发展快速,外引牛羊数量不断增加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布鲁氏菌病防控压力不断增加。《条例》明确,自治区可以根据动物疫病控制需要提出禁止免疫病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检测、扑杀等措施进行防控。

      三是强化牛羊等活体动物调运管理。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人畜传染共患病的传播,《条例》规定增加了对输入本自治区的非种用、非乳用牛羊到达目的地后继续饲养,应当进行隔离观察的制度,以降低牛羊布鲁氏菌病传入风险。同时明确通过道路向本自治区运输动物的,应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依法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监督检查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本自治区。进入本自治区的动物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四是洗消制度得到落实。《条例》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屠宰加工场所、动物运载工具清洗消毒场所等重点环节对畜禽运载车辆的消毒明确了有关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载工具清洗消毒场所,清洗消毒场所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国家防控技术标准,并如实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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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ywkb/t185376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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