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02    作者:佚名

  粤农农规〔202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5日

  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广东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简称“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产业园名单,下达用于产业园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当地统筹资金(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所有涉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产业园所在地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省供销社、省农垦集团公司,省有关单位,大型企业等。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有关单位的下属单位等)。

  第三条 省财政扶持的2021-2022年产业园适用于本办法,第一轮产业园后续管理和退出机制参照本办法执行,2023年度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方式另行按程序确定。

  第二章 资金补助及中期评估

  第四条 省财政对已公布的跨县集群产业园、功能性产业园及特色产业园给予资金补助(珠三角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除外)。各产业园具体补助额度结合中期评估等情况适当差异化安排。

  第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批次安排拨付:

  (一)产业园公布后,省财政按照各类型产业园平均补助标准的60%安排拨付第一批补助资金,具体可根据实施主体当年度用款需求、预算额度等情况分期拨付。

  (二)产业园开始建设后的第二年,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期评估办法对各产业园开展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差异化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再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责任主体应统筹组织完成第一批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任务。中期评估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审批与使用

  第六条 产业园业务主管部门或牵头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各实施主体按照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依法依规制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责任主体负责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审批、组织资金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业园经批准后,责任主体要组织实施主体细化完善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估、研究提出意见。责任主体组织修改完善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

  第八条 对未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2021-2022年第二批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分批次安排补助资金,其中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至市、县财政部门,跨县集群产业园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提请市财政部门向相关产业园实施主体拨付资金、特色产业园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提请县级财政部门向相关产业园实施主体拨付资金;省本级资金安排至省级相关单位(如属于非预算单位,则拨付至省农业农村厅),由省级相关单位审核后提请省财政厅向相关产业园实施主体拨付资金。

  对已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2021-2022年第一批资金),产业园责任主体需组织业务主管部门、银行和企业等签订共管协议,并组织成立资金使用审核小组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后,各实施主体使用支出。

  上述资金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拨付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时需结合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实施主体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性,配套资金建设情况,联农带农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 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由责任主体根据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自行调整,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在建设期间,资金使用方案调整不得超过两次(因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除外)。调整后,原则上投资总额和撬动社会资本总额不能减少(由于实施主体退出或中期评估不通过、不再安排第二批资金的,可相应调减)、牵头实施主体不能变更、实施主体数量不能增加。

  第十条 属于以下重大调整情形的,由责任主体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估、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一)调整牵头实施主体的;

  (二)调整原申报方案确定的实施主体,涉及2家以上的;

  (三)产业园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调减幅度大于20%以上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资金使用方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责任主体审批、加盖公章的备案函,附修改后的资金使用方案。

  (二)具体变更项目、资金情况(前后对照),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

  (三)变更实施主体情况(企业登记注册、产业经营情况、基本情况简介等)。

  (四)专家论证会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按照资金使用方案,依法依规使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需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对财政资金支出项目进行招标和采购。

  鼓励用于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数字农业、土地流转、支持联农带农等方面。其中,以财政投入折算村集体资产、入股产业化项目并参与分红(简称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安排的财政资金,占省级补助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5%(事业单位除外),并需遵循“保底收益+分红”等模式,切实保障“资产性收益率”每年不低于3%,期限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

  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含农资、非农产品的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规划编制、可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对于已有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渠道支持的有关建设内容,原则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允许用于支持农业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冷链物流设施、产业融合、科技研发等方面。

  (一)跨县集群产业园和特色产业园省级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1.农业生产及生态设施,主要指农业生产大棚、畜禽养殖栏舍(含楼房栏舍)、渔业生产设施和田头简易加工、包装、冷库、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畜禽粪污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补助。

  2.土地流转费用,主要指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一次性补贴3周年以内)。

  3.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用房、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库、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4.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用于现代种业、设施装备、绿色智能化、储存保鲜等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信息化建设、数字农业、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等产业发展公用平台方面补助。

  5.农业品牌,主要指与产业园主导产业密切相关的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6.贷款贴息,主要指对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资产业园固定资产建设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利息的补助。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在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利率或LPR计算),贷款贴息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3周年。所获得贷款应用于产业园项目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二)功能性产业园省级财政资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及折股量化、品牌宣传与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贷款贴息等方面。

  其他经审核符合政策方向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支出内容。

  第十二条 鼓励地方政府统筹整合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产业园建设;各地应创新资金安排方式,探索社会资本、农业基金、农担公司等多元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以园为单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企业的投入原则上要带动三倍及以上的社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投入认定以产业园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加工厂房土地平整、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土地购置、厂房建设或购置等,计算范围可适当放宽至产业园申报之日起),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信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以折股量化方式投入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列入引导放大作用计算范围。

  财政资金所滋生的利息应继续用于产业园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实施主体应设立专户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主体为预算单位的,实行专账管理),财政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结算方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确需现金结算的,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严禁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出结算。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必须建立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项目辅助明细账。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要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省财政厅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之日起,12个月内资金使用进度应至少达到80%以上,18个月内应当使用完毕(质保金除外)。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要求的,将对产业园责任人进行约谈。产业园每月5日前通过产业园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上一月资金使用进度。

  第四章 实施主体要求

  第十七条 跨县集群产业园、特色产业园及功能性产业园的建设实施主体应符合《2021-2023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实施主体(适用于调整资金使用方案时新调整进来的实施主体)为已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主体,且从事该主导产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具备与经营生产相匹配的人员、场地、资金、设备设施等资源要素条件;企业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5%;诚信守法经营,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施主体及其关联实施主体在同一产业园内累计分配的省级财政资金不得超过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总额的50%(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方向、上市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分配的财政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总额三分之二);同一企业(单位)已参与2个以上(不含2个)在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原则上不作为实施主体。

  第五章 责任与分工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按照以下权责清单分工负责: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中期评估办法、绩效评价办法、验收办法等;牵头组织项目方案评审,择优提出拟建设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负责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备案;牵头申报整体绩效目标、组织审核各产业园绩效目标;适时组织开展指导检查、定期调度;组织开展省级验收;对产业园后续建设情况进行调度监测。

  省财政厅: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中期评估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审核整体绩效目标;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项目审计及预算绩效管理。

  责任主体:建立产业园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实施主体遴选和退出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审批产业园建设规划及资金使用方案(包括项目建设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结合实际制定资金和项目监督措施并开展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组织产业园实施主体的遴选、监管、退出和资金追缴等;制定扶持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建设用地,完善基础配套设施等;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信息调度、监督检查、巡视、审计、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产业园公益类项目、实物资产运营管理机制,持续跟踪监测其资产安全和运营效果。

  实施主体:在责任主体和市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方案;按建设计划完成有关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负责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落实自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配合省级有关部门、责任主体做好信息报送、监督检查、巡视、审计、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向省政府报告产业园建设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要求配合省财政厅做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责任主体需建立产业园的项目和资产运营管理机制,监测公益类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安全和运营效果,在实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定期监测其去向和使用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对产业园后续建设情况进行调度监测。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承担实施产业园建设项目,由责任主体组织修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一)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截留、挪用或其他严重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下达资金满一周年仍未开工或在规定期限内项目未完工(含子项目)等未按要求进行建设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三)项目建成未投产运营且运营主体主动灭失(如注销工商登记等),或未满足投资回收就将财政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变卖套现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产业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报批摘牌,并对外发布通报。

  (一)存在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产业园被收缴省财政补助资金累计超过总额50%的;

  (二)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的;

  (三)省级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验收后后续监测中发现存在严重偏离产业园建设定位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主体应追缴剩余财政补助资金并退回省级财政,统筹组织完成项目建设。退回财政补助资金不再安排至原产业园项目,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其他产业园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产业园建设工作成效列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产业园和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珠三角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市自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zcwj/content/post_4295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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