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制定《湖南省兽医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二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当前,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畜禽屠宰企业、大型养殖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设立的兽医实验室快速增长,但实验室管理运行不规范问题较为普遍,存在一定生物安全隐患。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兽医实验室管理,有效防范生物安全风险,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保护人类健康。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兽医实验室总体要求、运行管理、备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编制目的、依据、基本原则、管理机构职责和适用范围,兽医实验室资质、生物安全等级、生物安全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二章兽医实验室运行管理,明确了兽医实验室质量、生物安全、事故报告、人员、样本采集、保存、报告发放、档案等各项制度。
第三章兽医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了已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实验室备案管理的机构、内容、程序、重新备案及备案的注销等。
第四章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规定了兽医实验室接受属地兽医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时需履行的职责,实验活动范围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依据,规定了实施时间。《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相关阅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三农内参网 snncw.org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5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533号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neicanyx@163.com
邮箱: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