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在全省农业领域推行轻微违法不罚、减轻行政处罚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农业稳产保供、农民稳步增收的有力举措;是全面提升农业法治化水平,促进农业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抓手;是创新执法方式、改善执法环境、提升农业执法形象的有益探索;是维护秩序、保护权利,体现公正,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的有效途径。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给权力做“减法”,给民心做“加法”,给优化营商环境做“乘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充分借鉴农业领域成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1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明确了基本原则,除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合法审慎、公平公正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外,还突出了贯彻包容审慎、鼓励发展、动态调整等原则,即行政执法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
二是《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明确了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的认定参考标准以及不予适用的情形;明确了减轻行政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以及减轻处罚的最低限度,规定了减轻处罚的程序;同时还明确了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1.依法适用轻微违法不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的情形,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到位后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2.依法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3.依法适用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三是《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共涉及种子、饲料、兽药、动物防疫、渔业、农药、农业机械等20余个执法领域,共有37项。其中轻微违法不罚清单27项、减轻行政处罚清单7项、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3项。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逐级报送《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实施情况,包括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金额,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减轻行政处罚金额、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数量等。
文件材料: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领域轻违法不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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