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12月27日第18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颁布以来,我省一直没有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具体办法落实此项工作,不利于渔业船舶管理,更不利于化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农业部备案。”精神,结合我省目前渔业船舶登记的制度空缺现实,进一步促进我省渔业船舶登记工作走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即:总则、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证书换发和补发、附则。
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和渔业船舶登记范围、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等内容。
第二至六章,主要详细规定了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具体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登记流程以及登记证书换发和补发的办理条件。
第七章,主要对渔业船舶定义进行了解释,对《办法》施行时间进行明确。
三、对比国家办法的不同
一是删除了海洋渔船相关的规定。我省属内陆省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对海洋渔船的规定篇幅较多且均不适用我省,经过删减后,《办法》篇幅减少约1/3,更加精简、实用。
二是增加了我省实际的相关规定。如,我省老旧渔船较多,大多提供不了交通部门渔船检验要求的设计图纸及参数。为此,补充了交通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出具的“检验说明书”作为“船舶检验证书”替代材料,更加贴合实际、易于操作。
三是优化了章节条款设置。《办法》整体框架进行了重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群众较为关心的事项,逐章逐条进行规定,明确登记机关、范围、程序、材料等具体事项,更加清晰、明了。
四、《办法》明确的适用范围
户籍所在地为本省的公民或注册地在本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文件材料: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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