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各银保监分局、各直属监管组,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金〔2020〕27号)要求,巩固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利益,经研究,在全省范围进一步深化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保险实施方案
在前期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特色农业保险险种设置,现印发实施特色农业(种植)、特色农业(畜禽)、特色农业(食用菌)、特色农业(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关于印发2017年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7〕60号)、《关于开展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99号)、《关于印发葡萄、莲籽、食用菌、肉牛、兔、枇杷、茶叶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8〕106号)、《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9〕161号)停止执行。鼓励支持各地以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比较优势为基础,围绕打造特色农产品优势产业,创新特色农业险种。
二、规范补贴申请流程
特色农业保险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相关保险机构审核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保费补贴申请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经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汇总审核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函,省财政厅负责核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给各县(市、区)或者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包括:补贴申请报告;县(市、区)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县(市、区)特色农业保险投保理赔情况,含工作开展情况、投保类型、数量、保费规模、理赔情况等。
三、提升保险服务能力
凡符合福建银保监局关于辖内农业保险经营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均可经营特色农业保险。保险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布局,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在乡镇延伸设立服务网点,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鼓励保险机构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简化承保理赔流程,提高勘察定损效率和精准度。
四、严格补贴资金管理
自《福建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福建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之日起,特色农业保险险种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提高到30%,市、县两级财政给予20%以上的保费补贴。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不得挪作他用,要切实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特色农业(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2.特色农业(畜禽)保险实施方案
3.特色农业(食用菌)保险实施方案
4.特色农业(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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