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度农资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02    作者:佚名

  案例1:吉林市船营区侴XX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农产品案

  2024年6月4日,吉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在办理船营区XX干调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一案中,农户侴XX销售给船营区XX干调店的长岭椒二细,经抽检检验结果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侴XX存在涉嫌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农产品的行为。

  6月5日,吉林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来到船营区XX镇XX村一组对侴XX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辣椒为2023年自家小菜园种植,晒干后自己食用不了,想卖掉一些。2024年3月初左右在船营区XXX农贸大集一名流动商贩手中购买了一小包能让辣椒颜色看起来更鲜艳的粉状剂物质(无产品名称),之后用水溶化稀释后喷洒在捣碎的辣椒面上,共加工了5斤,并于3月6日销售给船营区XX干调店,货值金额为60元。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明,侴XX承认存在销售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吉林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罚款人民币1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超范围故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使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对食品安全造成了潜在危害。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后,农业农村部门及时跟进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做出处理,体现了行业监管执法部门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问题的高效配合和坚决态度,强化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守法经营和质量安全意识。

  办案机构: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2:镇赉经济开发区XX农资商店杜XX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玉米种子案

  2024年1月24日,镇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农资市场巡查时,发现镇赉经济开发区XX农资商店摆放着正在销售的“宇科318”玉米种子样品,经执法人员仔细观察,发现包装袋上标注的“宇科318”玉米种子名称下面标注有不显眼的“王义”二字。执法人员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发现该玉米种子审定品种名称是“王义318”,实际包装袋上“宇科”二字却放在显著位置而且字号明显大于审定品种名称“王义”二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的有关规定,该农资商店涉嫌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行为。

  镇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展开立案调查,经查明镇赉经济开发区XX农资商店经营者杜XX承认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王义318”玉米种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镇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杜XX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农资市场种子审定品种不按规定包装和过度包装,包装过滥、甚至不包装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人员在日常例行检查过程中,能够在包装标注的细微之处及时发现问题,体现了执法人员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执法专业素质。通过查处此案,将对一些不良生产经营主体企图在种子包装上偷奸取巧、蒙骗过关,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起到有效的打击震慑效果。

  办案机构:镇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例3:延吉朝阳川镇XXXX农资经销处销售玉米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案

  2024年3月4日,和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和龙市福洞镇南阳村开展种子入户质量检查,重点排查外购种子质量问题。在村民秦X家发现一款“承玉309”玉米种子标签标注的主要性状与审定公告存在差异,涉嫌标签标注不规范。经进一步调查问询,涉案种子是村民秦X在延吉市朝阳川镇XXXX农资经销处购买。执法人员立即与XXXX农资经销处取得联系,该经销处负责人刘X抵达现场,承认了销售“承玉309”种子事实。执法人员当场向刘X发出《和龙市农业农村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农(种)限提〔2024〕1号,要求该经销处限期提供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涉案玉米种子在和龙市销售的凭证等相关材料。同日,和龙市农业农村局向涉案玉米种子包装上的生产企业吉林省XX种业有限公司发送了产品确认通知书。3月5日,该公司确认涉案玉米种子是其公司生产。当事人刘X在吉林省XX种业有限公司共采购涉案玉米种子200袋,货值金额2590元。2023年12月,该农资经销处共销售到和龙市37袋,违法所得9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有关规定,和龙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责令延吉市朝阳川镇XXXX农资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标签标注不规范的“承玉309”玉米种子,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新形势下,农资销售渠道日趋多样化,大部分农业投入品直接从厂家、代理人、临近县市、甚至网络等渠道直接销售到农户手中,规避了监管执法部门的市场监管环节。深入村屯农户开展农资质量入户倒查,发现和掌握了更多执法人员日常看不到、听不见的线索和问题,有效打通了农资监管执法最后一公里,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农资市场营商环境。

  办案机构:和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例4:梅河口市XX日用品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4月22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牛心顶镇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接到群众举报XX日用品商店有农药出售。执法人员来到XX日用品商店进行检查,发现有“二甲戊灵”、“高效氯氟氰菊酯”、“溴敌隆”(杀鼠剂),净含量:50克、100克两种,“敌草快”、“最霸道鼠药”、“无敌天猫长效灭鼠药”、“英文标识袋装灭鼠药”、“塑封包装无标识”(玉米粒绿色包衣)鼠药、“劲速多害虫水乳剂”(喷剂)、“燕赵杀虫气雾剂”,同时发现敌百虫销售票据5张(销售数量共计23袋),共计12个农药在售品种,均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农药进行查封(扣押),开展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对该店实际经营者赵XX调查询问核查,其商店在售“二甲戊灵”等农药,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30.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69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对梅河口市XX日用品商店依法作出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11个品种农药,共计157瓶、85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9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269元的行政处罚。

  农药经营需要有专业的销售常识,经营者如果不了解农药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常识,非法销售农药会有一定的社会风险性。此案违法行为发生在乡镇日用品商店,非法经营农药种类和数量较多,通常不是农业监管执法检查的重点场所,违法行为不易发现。通过群众举报,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农药的个别乡镇日用品商店、日杂店、农村小卖店、乡村集市流动商贩,甚至是走待串巷卖蟑螂药、蚂蚁药、老鼠药的小贩,起到一定的打击震慑效果。

  办案机构: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例5:黄XX举报磐石市烟筒山镇XX农资商店徐XX销售玉米种子“五福809”真实性不符案

  2024年3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XX种业有限公司委托维权人黄XX向磐石市烟筒山镇公安派出所和市农业农村局先后举报磐石市烟筒山镇XX农资商店徐XX销售的玉米种子“五福809”玉米种子真实性不符且数量较多的违法问题线索。市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立即开展联合调查核实,依法调取了该农资商店工商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徐XX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当场抽取“五福809”玉米种子样品送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结果为假种子。截止事发时,当事人徐XX已涉嫌销售假种子案值达15.2425万元。

  根据《农业种子、农药、肥料、植物检疫、农产品安全、农业转基因安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违法行为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案值较大,当事人已构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磐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磐石市公安局处理,并抄录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备查。

  本案是当地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充分运用了农资打假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开展农资打假的典型案例。从接到举报线索的第一时间,两部门执法人员就依法开展联合调查、联合取证,在迅速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违法性质,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并抄录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备查,充分发挥了农资打假联合协作的打击震慑效应。

  办案机构:磐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例6:伊通县伊通镇XX种子销售大厅涉嫌销售假劣玉米种子移送公安机关案

  2023年9月10日,伊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接到属地农户多人信访投诉,举报伊通县伊通镇XX种子销售大厅销售的“隆玉168”玉米种子田间表现不好,矮杆,小棒,过早枯死。执法大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执法人员到XX种子销售大厅开展调查。执法人员在现场调取了经营者王XX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隆玉168”玉米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购销台账》等材料,对两袋未开封的“隆玉168”玉米种子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查实,当事人王XX在吉林省XXX种业有限公司共购进1万小袋“隆玉168”玉米种子,货值金额44万元,截止事发时,已销售6320小袋,销售金额53.72万元。

  2023年9月15日,伊通县农业农村局将抽样取证的两袋玉米种子送北京玉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23年11月7日,检测报告显示该玉米种子纯度检测结果为85%,真实性结论为不同。据此,伊通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伊通镇XX种子销售大厅开展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王XX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有关规定。由于案值金额较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伊通县农业农村局将本案和相关涉案种子公司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是由于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农户损失的违法案件。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时间跨度长,问询人数多,检验检测、测产评估、定损、赔付等环节多,工作量大,案情比较复杂。查清事实后,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强化了行刑衔接,发挥了打击震慑效应。

  办案机构:伊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6日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dny/zhzf/202409/t20240911_8974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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