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02    作者:佚名

  

辽财金〔2024〕129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各监管分局,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方案

  (一)实施地区及险种。

  2024年,在产粮大县全面开展玉米、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具体按《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执行。非产粮大县根据各地耕种实际情况和反馈意见,全面开展玉米、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二)保额、费率及保费承担比例。

  非产粮大县玉米、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额、费率与产粮大县完全成本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保费承担比例与物化成本保险政策保持一致。

  二、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实施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有利于进一步稳定种粮农民收益,提升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各地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承保机构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国家政策落实落地,让政策红利惠及广大种粮农户。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地、各承保机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以及宣讲会、宣传单、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向广大种粮农民解读保险政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提升服务质量。各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范承保理赔行为,切实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尊重农户意愿,不得限制农户自主选择投保物化成本保险或完全成本保险(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但不得重复投保。要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四)做好相关申报。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非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投保需求调查、补贴资金测算等工作,于6月11日前将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相关资金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省财政厅。同时,组织做好有意愿在2025年开展玉米种植收入保险的县区做好申报工作,于7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nync.ln.gov.cn/nync/index/zwgk/zszdgkwj/2024060616210921585/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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