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名称变更,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执法专用章(1-5,共5枚)”。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具体使用执法支队负责管理,仅用于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出具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与使用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超出使用范围无效。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执法专用章(1)”由海监执法支队管理使用;“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执法专用章(2)”由渔政渔港执法支队管理使用;“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执法专用章(3)”由渔业船舶检验执法支队管理使用;“辽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行政执法专用章(4)”由水产与苗种执法支队管理使用;“辽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行政执法专用章(5)”由水丰边境执法支队管理使用。
特此公告。
附:印章印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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