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强化增殖放流全过程监管,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并于2023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2条,经研究,决定采纳1条,暂不采纳1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建议组建省增殖放流专家库时将市、县(市、区)有关人员纳入其中。 | 采纳,见《导则》第8条。省级建立省增殖放流专家库会充分吸纳市、县(市、区)有关专家入库。 |
2 | 建议设立增殖放流专项资金。 | 暂不采纳,目前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已包含渔业增殖放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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