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5日至9月22日,我厅公开征求公众对《山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采纳9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建议第二条中“以下简称农业执法机关”修改为“以下简称农业行政检查机关”。 | 采纳 |
2 | 建议文件中的“农业执法机关”均修改为“农业行政检查机关”。 | 采纳 |
3 |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末尾的标点由句号改为分号。 | 采纳 |
4 | 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末尾的标点由句号改为分号。 | 采纳 |
5 |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末尾的标点由句号改为分号。 | 采纳 |
6 | 第四十条第一项末尾的标点由句号改为分号。 | 采纳 |
7 | 第四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末尾的标点由句号改为分号。 | 采纳 |
8 | 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末尾的标点由句号改为分号。 | 采纳 |
9 |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末尾的标点由句号改为分号。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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