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02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5日                

  

  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我省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应层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个人申报

  第四条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应当符合《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五条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职称相关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章审核呈报

  第六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常驻村(居、社区)共同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单位和村(居、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或常驻村(居、社区)上报至所在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人员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报人员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诚信记录、破坏生态环境等负面行为,填写考察情况和推荐意见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呈报。

  第七条初级、中级职称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呈报至新型职业农民初级或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次审核、复核后,呈报至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正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县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次审核、复核后,呈报至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正高级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十条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省农业农村厅组建正高级评委会,负责正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各设区的市组建高级评委会,负责副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各县(市、区)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负责中级、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正高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副高级评委会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级、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是单数,且不能为3的倍数,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评委会按从事产业成立若干评议组,评议组组长由评委会评审专家担任,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有农业农村相关领域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能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四)评审正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评审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3;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评委会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第五章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应当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申报评审工作具体事项,告知申报评审所需材料及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评委会按照评审权限受理职称申报材料,并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评审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情况,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提出评委会评审专家建议人选,报评委会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可综合采用材料审阅、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现场考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评审基本工作程序:

  (一)评审会议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召开,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全员出席。评审会议应严格管理,评审专家信息要控制知悉范围,严肃工作纪律,实行回避制度。

  (二)评委会办事机构汇报准备工作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标准条件、程序等政策文件。

  (三)按照评议分组,组织评议组专家进行材料审阅、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或现场考察,经评议讨论后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四)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所有评委会专家进行综合评议。经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二十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六章公示核准

  第二十一条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对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在公示期间,开展事后现场考察。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公示期间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办事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要求整理有关评审材料。

  第七章公布颁证

  第二十四条核准备案确认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行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为通过评审人员制作并颁发电子证书,同时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通过评审人员可自行登录下载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评委会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召开1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对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通过评审取得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标志,不作为岗位聘用、待遇兑现的依据,不适用改系列(专业)申报其他系列职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xzgfxwj/202312/t20231229_4618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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