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时间:2024-12-02    作者:佚名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入驻上海市数字农业生产管理系统(“神农口袋”系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通过镇级或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等服务,鼓励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对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及其产品、养殖水产品等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对其他食用农产品鼓励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以下畜禽产品,无需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1.生鲜乳;2. 来源于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有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

  二、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核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真实性,掌握所销售农产品的来源,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对收购的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直接使用该产品原有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提供给下一环节。

  三、健全完善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和信息追溯管理,落实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要求。对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畜禽产品,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对于经分销的畜禽产品,可查验相应的原始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追溯凭证等证明文件。对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外,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五、加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信息。

  六、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对地产农产品生产主体的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有权管辖机关查处,相关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七、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衔接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管理,支持引导产地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规范主体注册及产品追溯信息,同时按要求推进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产地溯源信息采集系统(“数字地图系统”)应用,构建系统内追溯“一张网”,并积极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系统(平台)对接。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辖区内的农批市场主动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将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信息、销售信息等实施电子信息归集管理,利用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在覆盖辖区内农批市场追溯信息的基础上,完善追溯链条向前端生产环节和后端零售市场、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食品经营单位的拓展延伸。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交流会,就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落实落地进行沟通研判,同时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成果和典型案例的报送工作。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段育科,电话:2311759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周皓,电话:64220000-2539。

  附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具体要求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具体要求

  一、生产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事项:

  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依据(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1. 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2. 自行检测合格;

  3. 委托检测合格。

  (三)基本信息:

  1. 产品名称

  2. 重量或数量

  3. 产地(应具体到乡镇)

  4.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5. 联系方式

  6. 开具日期

  基本信息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可不重复标注。

  二、收购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

  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事项:

  已收取并保存该批次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不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依据(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1. 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2. 自行检测合格;

  3. 委托检测合格。

  (三)基本信息:

  1. 产品名称

  2. 重量或数量

  3. 收购单位(个人)盖章或签名

  4. 联系方式

  5. 开具日期

  基本信息在包装标识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不重复标注。

  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方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可采取通过“神农口袋”打印等方式开具,也可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等整合,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具。

  四、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方式

  带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销售包装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实际交易批次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行一批一证,随附农产品流通。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nybzh/20231025/e18760bb7edc48759cc020209d08c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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