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9号)等文件精神,本市组织实施了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2021-2023年补贴资金进行清算(详见附件)。其中:对涉及各区的中央及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结余,在市财政局下达2024年转移支付资金时清算扣回,纳入2024年市与区财力结算(转移支付);对市属企业补贴资金结余,各市属企业应于2024年3月18日前,按要求交回市农业农村委,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统一上缴国库。
附件: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结余资金明细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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