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记者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该厅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办企业,可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由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未成立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分别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书面授权共办企业等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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