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才、王晓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配套政策的提案》和《关于农村承包地第二轮到期延包实施路径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保障平稳过渡的延包工作配套制度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按现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农民参与延包的基本依据,确认成员身份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作出专门部署,要求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近年来,我部在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基础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工作。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身份的确认与丧失、权利与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各地抓好法律的贯彻实施,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确认,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关于通过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开展延包。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亩不确地,虽然能体现农户对承包地的收益权,但农户不再实际占有数量确切、四至清楚的承包地块,如操作不当容易损害农民利益。2015年,我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综上,为保障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延包中要坚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于有意愿集中统一经营的农户,可依法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在延包中明确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和条件,坚持确权到户到地,依法维护好农民土地权益。
二、关于建立解决人地矛盾的公共服务保障配套制度
关于保障无地少地农户合理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包括新增人口)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对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等承包给新增人口。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情况,稳妥有序扩大试点范围,指导各地妥善化解矛盾,确保“长久不变”政策落实、承包延期平稳过渡。
关于完善延包矛盾治理机制。在二轮到期延包试点中,我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并通过加大仲裁员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与法院、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等,持续提升仲裁效力。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2641个,仲裁委员会人员数超4.9万人,其中农民委员人数约1.3万人。2022年,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5.4万件,调处14.59万件,调处率93.21%。“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基本建立,做到农民群众有纠纷“认得到门,找得到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下一步,我部将持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研究制定仲裁员培训规范,进一步提升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公信力,及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关于明确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制度内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近年来,我部指导各地结合二轮到期延包试点探索农户承包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组织专家开展深入研究。从地方实践看,各地在退出的主体资格、基本程序、补偿标准、退出土地利用管理和退地农民生活保障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也存在补偿资金筹措困难、补偿标准不够规范、退出地块分散难以整合利用等问题。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指导各地探索建立农户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组织研究起草相关政策措施。
三、关于完善巩固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配套制度
关于逐步规范承包地入股等土地流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2018年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优先股等风险防范措施。2021年1月我部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提出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同年9月,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持续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交易,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近年来,党中央多个文件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2023年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并组织批复81个试点,全面启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工作。试点任务包括健全交易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等。结合推进试点工作,我部正在组织起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关键环节通用规范和标准化操作规程,开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汇聚服务模块,推动交易信息跨省域共享等。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渠道功能,推动农民群众更好地实现财产权益。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19日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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