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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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兽药)罚〔2021〕13号
| 福州市仓山区百慕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福州市仓山区百慕宠物诊所 | 91350104MA32XBJEXL | 杨磊 | 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仓山区百慕宠物诊所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药房内发现人用药品。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福州市仓山区百慕宠物诊所投资人杨磊进行调查询问,证实福州市仓山区百慕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的行为属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杨磊询问笔录;3.人用药品对应处方笺;4.执法现场视频、照片资料。 | 行政处罚种类:1. 责令立即改正。 2. 处10000元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主动履行,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广达路营业部缴纳。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11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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