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通过年度和“十四五”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各地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分年度稳步提高,到“十四五”期末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应达到土地出让收益50%以上的同时,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或达到土地出让收入的10%以上。
《办法》坚持目标导向,按照简捷易行、科学有效的原则,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范围及核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并将有关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办法》提出,将把此项考核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有关情况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予以体现,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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