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来源:    时间:2021-11-15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冀农(渔政)罚〔2021〕5号

违法事实

1.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2.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处罚类别

1.没收非法财物;

2.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1、没收渔获物1938公斤;

2、罚款人民币253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5日

处罚机关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http://nync.hebei.gov.cn/article/xxgk/202111/202111000218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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