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有关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来源:    时间:2021-11-08    作者: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体育管理领域

  违反《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非主观故意,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设施的各项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第(二)款“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法律责任]《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性质、功能、用途使用设施,妨碍其正常运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妨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安全和卫生管理,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文化领域

  (1)违反《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妨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正常运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妨碍安全和卫生管理,在限期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设施的各项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性质、功能、用途使用设施,妨碍其正常运行;

  (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三)妨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安全和卫生管理。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性质、功能、用途使用设施,妨碍其正常运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妨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安全和卫生管理,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人没有依法或者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在限期内改正的。??

  [法律依据]?《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人应当依法或者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

  (三)维护场馆内的公共秩序,开展安全评价,依法配备消防设施和其他安全保护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约定的其他职责。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人对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秩序、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委托管理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依据合同委托管理的管理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3)违反《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允许利用莫土司衙署进行实景演出、举办活动的,尚未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可以立即改正的。??

  [法律依据]?《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要拍摄土司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利用莫土司衙署进行实景演出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征得莫土司衙署管理机构同意。经允许进行拍摄、演出或者举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文物管理者签订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允许利用莫土司衙署进行实景演出、举办活动的,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或者举办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3.林业领域

  (1)违反《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毁林开垦,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的行为。??

  [法律依据] 《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毁林开垦,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的行为。

  [法律责任]?《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毁林开垦的,进行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2)违反《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之江流域河岸、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以上地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三)炼山、擅自全垦整地;??

  [法律依据] 《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之江流域河岸、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以上地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三)炼山、擅自全垦整地;

  [法律责任]?《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炼山、擅自全垦整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医药发展领域

  违反《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濒临灭绝和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瑶药材品种乱采、滥挖、乱捕、滥猎的。??

  [法律依据]?《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严禁对濒临灭绝和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瑶药材品种乱采、滥挖、乱捕、滥猎。

  [法律责任]?《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 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濒临灭绝及重点保护品种的野生瑶药材资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采猎的瑶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态环境领域

  违反《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规模化养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 《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向北之江流域水体丢弃畜禽动物尸体、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向北之江流域水体丢弃畜禽动物尸体、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规模化养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渔业管理领域

  违反《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北之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等自然水体中进行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投饲养殖或者其他可能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水产养殖的,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在北之江流域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污染和生态破坏。禁止在北之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等自然水体中进行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投饲养殖或者其他可能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水产养殖。

  [法律责任]?《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北之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等自然水体中进行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投饲养殖或者其他可能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体育管理领域

  (1)违反《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性质、功能、用途使用设施,妨碍其正常运行,属首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设施的各项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第(一)款“不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性质、功能、用途使用设施,妨碍其正常运行”。

  [法律责任]《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性质、功能、用途使用设施,妨碍其正常运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妨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安全和卫生管理,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妨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安全和卫生管理,属首次违反或非主观故意,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设施的各项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第(三)款“妨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安全和卫生管理”。

  [法律责任]《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性质、功能、用途使用设施,妨碍其正常运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妨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安全和卫生管理,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文化领域

  (1)违反《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文化、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确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人并督促管理人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三)查处破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妨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和运行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文化、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破坏山形水系、地貌植被的,但未破坏历史风貌,未威胁文物安全,且可以立即改正的。

  [法律依据]《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以及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在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破坏山形水系、地貌植被;

  [法律责任]《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坏山形水系、地貌植被的,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6.消防安全领域

  (1)违反《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专人值班,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安排专人值班,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值班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法律责任]?《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专人值班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堵塞、封闭、占用高层建筑避难层(间)、消防防排烟系统空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堵塞、封闭、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方、登高扑救面设置各类设施、障碍物妨碍消防车作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的使用功能导致降低其防火条件;不得擅自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擅自封闭、占用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消防防排烟系统空间,高层建筑内部及地下部分的公共楼梯间、公共通道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条 禁止设置构筑物、固定隔离桩、园林景观等设施、障碍物以及停放任何车辆或者堆放杂物堵塞、封闭、占用高层建筑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上述场地上方以及登高扑救面禁止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设施、障碍物。

  [法律责任]《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堵塞、封闭、占用高层建筑避难层(间)、消防防排烟系统空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

  (二)堵塞、封闭、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方、登高扑救面设置各类设施、障碍物妨碍消防车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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