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2 |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将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具有保藏价值的菌(毒)种和样本,送交保藏机构鉴定和保藏,并提交菌(毒)种和样本的背景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具有保藏价值的菌(毒)种和样本,送交保藏机构鉴定和保藏,并提交菌(毒)种和样本的背景资料。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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