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汕头市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11-08    作者:

  各区(县)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号)和《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乡村工匠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人社〔2021〕17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我市乡村工匠专业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申报范围:全市涉农非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户、农村个体工商户中,熟练掌握技术技能,在当地从事种植养殖、烹饪等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2.条件:申报评审条件按汕头市乡村工匠各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详见附件1),资历、业绩等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

  二、申报流程(附件3)

  1.个人申报。申报人需通过登录科创数字港首页(https://kcszg.com/)进行线上注册填写(附件2),在线提交能够证明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和能力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表格在全部内容填写完毕后自动生成,申报人需将其下载并按要求打印。有单位的通过所在单位(经营主体、社团组织)申报,无单位或自由职业人员可通过户籍所在村委会或区(县)农业农村局申报。

  2.材料初审。用人单位(经营主体、社团组织)或村委会(区、县农业农村局)要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才可推荐并逐级报送。

  3.材料受理。经初审和公示无异议的材料,由用人单位(经营主体、社团组织)或村委会(区、县农业农村局)按专业统一报送至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副高级以上和本市无相关专业评委会的,需委托或推荐评审,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出具意见,统一报送省高级评审委员会或其他地市评委会进行评审。

  4.组织评审。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完材料,将材料全部提交评委会,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按规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材料进行评议,对评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5.结果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评审结果。

  6.确认发证。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核各中评委报送的评审结果后,向市人社部门申请评审结果的核准确认并发证。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

  1.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振海大厦汕头市农业农村局9楼 人事科(汕头市乡村工匠应用专业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联系电话:88135823。

  2.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潮汕路64号机动车交易市场EF座欧美汽车城1层内(汕头市乡村工匠烹饪专业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联系电话:87229547。

  全市2个乡村工匠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2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11月2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乡村工匠职称评价改革工作,是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关系我市乡村人才振兴大局,涉及广大农业农村专业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区(县)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我市乡村工匠职称评审试点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区(县)人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鼓励和支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提升自身技能,积极引导他们参加职称评审,争当乡村振兴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各区(县)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本通知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在受理材料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告知市人社、农业农村部门。

  3.严格审核、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料,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能申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汕头市乡村工匠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专业评价标准.zip

  2.乡村工匠职称申报系统线上操作手册.pdf

  3.汕头市乡村工匠职称评审线下操作流程.docx

  4.汕头市乡村工匠中级评委会及办公室联系表.wps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4日

  

  

  

  关于做好2021年度汕头市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pdf

  

   相关附件:


https://www.shantou.gov.cn/nyj/zwgk/gzdt/content/post_1987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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