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促进农田建设市场行为规范有序,提升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依法设定“红线”,加强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各参与主体的守法意识、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形成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环境,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安全,真正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打造成惠民工程、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
二、规范管理
(一)管理对象。主要针对招标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投标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机构,下同)两方面主体。
(二)管理内容。重点围绕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等三个方面,列出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禁止事项”共15项。
1.勘察设计方面
(1)严禁将项目初步设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开展初步设计编制。
(2)严禁勘察设计单位不进行实地测绘、勘察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3)严禁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等要求,降低高标准农田设计标准。
2.招投标方面
(4)严禁招标人将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严禁招标人违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7)严禁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8)严禁在招标人履约的情况下,投标人中标后,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9)严禁施工(监理)单位中标后主要管理人员擅自变更、人员不到位、不履职。
3.工程质量方面
(10)严禁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11)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2)严禁施工单位不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降低工程质量。
(13)严禁监理单位不履职,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并且在工程质量、数量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14)严禁建设单位项目验收弄虚作假,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15)严禁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评审、绩效评价、竣工验收、审计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活动,或以不正当理由对相关工作进行干预,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管理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切实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管理,督促指导做好项目设计和建设,按时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二)严格监管执法。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多途径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对违反上述禁止事项且事实清楚的,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三)严肃责任追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当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针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限制其进入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对群众投诉和举报核实不认真、查处不及时,造成群体性上访等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媒体曝光及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暂停安排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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