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5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一科人员对细河区农药经营企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在四合镇巩家洼子商业一条街检查时发现阜新市海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农药营业场所与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营业场所地址不一致,现地址为农药仓储场所,无营业场所。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预期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我执法人员对该经营业户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一个月整改,设立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药产品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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