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鄂农(肥料)罚〔2021〕6号 |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众诚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内蒙古众诚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602MA1***32X9Q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郝强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陪同下对其公司进行检查,依法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复印件、生产记录复印件、原材料进货记录复印件,调取了书证、物证,拍摄照片,全程影像记录。 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生产车间进门靠西墙码放腐植酸钾85袋,每袋25千克,共计2125千克;靠南墙码放尿素85袋,每袋50千克,共计4250千克;磷酸二氢钾40袋,每袋25千克,共计1000千克;原材料61袋,每袋50千克,共计3050千克;氢酸钾185袋,每袋50千克,共计9250千克;包装桶450个,包装瓶1620个。通过查看原材料进货记录与所剩原材料对比,腐植酸钾使用75千克,尿素使用50千克,磷酸二氢钾使用50千克,原材料50千克,氢酸钾使用50千克,生产记录显示2020年5月5日共生产“增产王”水溶性叶面肥料200千克,2020年5月26日共生产“增产王”水溶性叶面肥料300千克,该公司不能提供该肥料产品的肥料登记证。 当事人内蒙古众诚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2月3日期间生产的“增产王”水溶性叶面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肥料登记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肥料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没有违法所得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1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结果 |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整。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2021年10月25日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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