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法:每月一案,以案释法(8月)
来源:    时间:2021-10-08    作者:

  

  高邮市王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

  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3日,高邮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受理工单,反映高邮市三垛镇龙甘路附近水域发现2人使用1艘小木船进行违法电鱼。高邮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水域进行执法检查,当时未发现违法行为。随后,该局每天安排4名执法人员对该水域进行重点执法巡查和蹲点,于11月27日查获了王某的电鱼行为,依法对王某进行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1月27日上午,执法人员执法巡查中在高邮市三垛镇柘垛村生产河段现场查获电鱼行为。当事人王某使用电线将电瓶、逆变器、电海捞等三个设备相连,携其在案发地点进行电鱼,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获物2公斤。11月30日,高邮市农业农村局对王某电鱼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当事人王某承认其使用电鱼工具实施电捕鱼的违法行为。高邮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工具(使用电线相连的电瓶、逆变器以及电海捞各1套),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扬州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第205项:初次发现的,罚款1000-2000元处罚。

  【典型意义】

  电捕鱼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渔业法律法规所禁止。同时,电捕器具输出的高压电流对捕捞者自身也构成安全威胁。因此,从危害程度、一般社会认知和普遍价值观来讲,执法部门一般认定电捕鱼是一种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作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外,往往没收电鱼工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制意识和生命安全,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具备正确认识违法行为的能力,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触碰法律底线。一旦实施“电、毒、炸”等非法捕捞生产,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巨额的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稿部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http://nyncj.yangzhou.gov.cn/nyncj/nyyfxz/202109/8S6P74O9QLY4MHHJEVEBKGU8BMEL06X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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