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日前,辽阳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辽阳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联系人:曾凡军联系电话:0419-2123550
附件:辽阳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辽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辽阳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指导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农业农村厅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达到本办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市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不限数量原则。
第四条农民合作社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申报市级示范社:
(一)依法设立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连续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2.农民合作社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二)成员数量
农民合作社成员实际数量达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人数,农民合作社建立成员名册。
(三)经营业绩
年经营收入在20万元以上。
(四)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核算真实,配备会计人员,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会计账簿规范、成员账户健全,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记录清楚。
(五)档案完整
设立专门档案柜,对农民合作社的各项登记、注册文件、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各项活动记录实行档案管理。
(六)民主管理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
(七)信用良好
农民合作社在辽阳市信用平台和中国人民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成员或雇佣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重点支持(需要合作社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条拟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年度报告公示截图、本社当年(或上年)经营情况报告(1500字以内);
(二)农民合作社上报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每个成员权益变动表);
(三)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四)农民合作社5名成员账户(复印件);
(五)农民合作社近2年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六)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复印件);
(七)农民合作社当年企业信用报告和法人个人信用报告(复印件);
(八)农民合作社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的照片;
(九)从事生产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在申报文本中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材料,包括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不从事生产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在申报文本中附情况说明,说明自身经营范围,无需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材料。
(十)农民合作社书面承诺书,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农民合作社所在乡镇政府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对乡镇政府的推荐材料及农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以县为单位,统一格式(农民合作社名称、经营种类、举报电话等内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民合作社所在的村委会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上报《xx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文本》一份。
第七条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由社会评估机构或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的《xx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召开评审会。评审组随机抽查农民合作社成员的50%(最多不超过20人)进行核实。评审组以评分量化指标作为依据,对市级示范社进行考核。
第八条 市级示范社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示3天。
第九条 农民合作社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申报评选坚持以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和生产经营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该农民合作社自发现年度起3年市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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