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共36条,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按照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的制度逻辑,结合重庆实际,作了细化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资格。比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子女,以及因婚姻、收养、国家建设等需要,依法将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等有资格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同时,实施办法还增加了“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针对农村土地存在撂荒、不利于农业生产,长期撂荒还可能导致土地地力下降的情况,实施办法从四个方面对减少弃耕抛荒进行有益探索。首先是探索确股确权不确地,确因高标准农田建设、宜机化改造等原因致使原承包地边界无法确定的,发包方可以按照各承包户的原承包地份额确定承包地面积,但是必须经相关承包地的全体承包方同意。
同时,明确代耕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方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后,可以组织代耕,承包方继续耕作的,不再组织代耕。
在保障土地经营权成片流转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因适度规模经营,需要成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发包方可以依法为承包方调整承包地或者为其互换承包地提供便利,但是应当在保障承包方合法权益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对于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实施办法也划出底线,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发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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