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造的远洋渔船参数应符合我部发布的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要求,其中,更新建造的远洋渔船原则上只允许在旧船基础上上调一档,上调超过一档的,可将两艘及以上远洋渔船合并更新建造为一艘远洋渔船,或报请我部组织专家统一研究论证后确定;未发布的船型、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区域渔业组织或入渔国政府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新建造远洋渔船的稳性、安全设备及防污染装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关规定及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确保其安全性、环保性;船机桨配合和舱容布置合理,总体布置、舱室及渔捞设备布局合理,具有良好的适渔性、适居性和高效运行性。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自通知生效之日起,我部受理的远洋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将严格按《参数系列表》的要求予以核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发布〈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2018年版)〉的通知》(农办渔〔2018〕69号)同时废止。
附件: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2021年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3日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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