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 2021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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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永顺县小溪镇悟空农资经营店(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永顺县小溪镇集坪居委会移民新街车路旁,负责人:陈祖华,男,5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312719651215XXXX,住址: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7MA4M9UGE1D。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5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永顺县小溪镇悟空农资经营店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时,在其店内及仓库发现:1、“韩氏”***(有效成分含量0.5%,剂型:母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86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61G20679-2006,生产企业:河南韩氏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6毫升);2、“韩氏”溴鼠灵(有效成分含量:0.5%,剂型:母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14249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61GB20687-2006,生产企业:河南韩氏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2毫升,);3、“富美实”克百威(有效成分含量3%,剂型:颗粒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31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25HG/T3622-1999,生产企业:广西国泰农药有限公司,净含量0.9KG);4、“大成”氧乐果(有效成分含量40%,剂型: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84111-1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170HG/T3307-2000,,生产企业:山东大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300克)。均为应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2021年5月31日,第一次询问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针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及仓库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对涉案农药拍照取证,调取了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为防止证据丢失,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要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对涉案农药依法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资格,其经营以上农药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同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6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6月16日,因案情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6月17日根据当事人供述向供货商永顺县益农农资经营部调查取证,6月18日根据当事人供述向供货商湖南省金色五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取证,在对湖南省金色五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询问中发现,当事人陈祖华在该公司采购涉案农药氧乐果时未用自己身份证件,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为汪二妹,且在采购氧乐果的同时采购了另一种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未在当事人仓库发现)。6月24日,执法人员根据案情需要向汪二妹开展询问。6月24日对当事人陈祖华进行第三次询问。6月30日因扣押期限届满,对涉案农药依法解除扣押,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共经营5种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
1、***:2021年4月7日向永顺县益农农资经营部采购1箱(90盒),进货价格0.5/盒,货值金额90元,预以1元/盒对外销售(截止2021年5月316日共销售2盒,余88盒待售,违法所得2元)。
2、溴鼠灵:2021年4月7日向永顺县益农农资经营部采购1箱(100盒),进货价格1.2元/盒,货值金额200元,预以2元/盒对外销售(截止2021年5月31日共销售34盒,余66盒待售,违法所得68元)。
3、克百威:2021年4月7日向永顺县益农农资经营部采购2件(40包),进货价格10元/包,货值金额480元,预以12元/包对外销售(截止2021年5月31日共销售25包,余15包待售,违法所得300元)。
4、氧乐果:2021年4月8日向湖南省金色五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20件(400瓶)进货价格10元/瓶,货值金额4800元,预以12元/瓶对外销售(截止2021年5月31日共销售198瓶,余202瓶待售,违法所得2376元)。
5、水胺硫磷:2021年4月8日向湖南省金色五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5件(100瓶)进货价格11.5元/瓶,货值金额1300元,预以13元/瓶对外销售(截止2021年5月31日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300元)。以上应定点经营的限制农药货值金额共计6870元,违法所得40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陈祖华的询问笔录3份,证实其购进、销售涉案的5个品种限制使用农药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农药的情况,。
3、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了涉案农药后,依法对4种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的情况。
4、解除扣押财务清单,证实执法人员在扣押期限届满时,依法对4种涉案农药进行了解除扣押的情况。
5、进货凭证,证实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采购时间、数量和进货价格情况。
6、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及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与实际信息无误,且有农药经营资格。
7、现场检查照片,证实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发现涉案农药的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告〔202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而经营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的,货值金额共计6870元,违法所得4046元,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其行为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4046元;
3、处以20000元罚款
罚没款共计2404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4300151007305000226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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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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