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庆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津农复决字〔2021〕4号
来源:    时间:2021-09-13    作者: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徐永庆,,,地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家旺,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4月7日作出的津滨农依公开2021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津滨农依公开2021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驴驹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1年3月18日通过滨海新区政府网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为,“依申请公开办理申请人申请确认驴驹河渔工商联和公司与签订的《滩涂维护承包协议书》为无效承包合同案件过程中,你委获取的据以认定该‘区域已整体整理收购,农村集体资产不复存在’的全部证据。”被申请人2021年4月7日作出津滨农依公开 2021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八份政府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八份政府信息中,“附件1 (2007)临港工业区占用驴驹河渔工商公司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渔业滩涂补偿安置公告”涉及驴驹河24排地撩网渔业滩涂中的7排,但不能证明全部的滩涂已被征收;“附件2 (2007)临港围海造陆工程项目涉及占用塘沽区近海传统作业渔场的补偿协议”是渔场补偿协议,既不涉及驴驹河的滩涂,也不涉及驴驹河的固定资产,该份协议与驴驹河“区域已整体整理收购,农村集体资产不复存在”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关联;“附件3 (2010年9月)驴驹河整体搬迁补偿问题的复函”中并不涉及驴驹河“区域已整体整理收购,农村集体资产不复存在”的问题;“附件4大沽街关于对《关于请求证明原驴驹河村民委员会已经撤销的函》的回复”可证明驴驹河村已变更为驴驹河居委会,既不能证明整理收购的问题,也不涉及驴驹河集体资产清算,划转的情况,且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内容无关;“附件5驴驹河渔工商联合公司主体信息”能看出驴驹河渔工商联合公司营业执照却被吊销,但吊销属行政处罚,根据(2011)津高民申字第0226号《民事裁定书》“驴驹河公司虽在1999年工商执照被吊销,但该公司至今仍继续负责驴驹河村的一切行政和生产事务。”的认定,驴驹河渔工商联合公司吊销与否与其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责之间并无关联,且该份政府信息中“企业法人章程”中明确“十三、终止程序:报乡政府审批后执行。”包括驴驹河渔工商联合公司审批部门的被申请人在内,至今无任何有权机关或机构批准终止驴驹河渔工商联合公司;“附件6市二中院终审裁定(2018321号)”中不涉及任何整理收购或集体资产变动事宜,唯一可证明的是《滩涂维护协议书》 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附件7塘沽海域辖区已办理土地手续及部队用地涉海项目汇总”中并不包含原海水浴场南侧至白水头之间海域滩涂,即高沙岭滩涂地区不在已办理土地手续的海域之列;对于“附件8询问笔录(田永胜)(171227)”,被申请人将无证据证明的人员口述内容作为证据,该口述内容并无其他人的旁证,亦无相关证据的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政府信息,其中虽然涉及所谓“整理收购”,但并无任何与资产有关的信息,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申请中“农村集体资产不复存在”的部分作出答复,存在不作为情形。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相关信息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1年4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符合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8日,申请人通过滨海新区政府网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为,“依申请公开办理申请人申请确认驴驹河渔工商联和公司与签订的《滩涂维护承包协议书》为无效承包合同案件过程中,你委获取的据以认定该‘区域已整体整理收购,农村集体资产不复存在’的全部证据。”被申请人2021年4月7日作出津滨农依公开 2021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八份政府信息:1 .(2007)临港工业区占用驴驹河渔工商公司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渔业滩涂补偿安置公告。2 .(2007)临港围海造陆工程项目涉及占用塘沽区近海传统作业渔场的补偿协议。3 .(2010年9月)驴驹河整体搬迁补偿问题的复函。4.大沽街关于对《关于请求证明原驴驹河村民委员会已经撤销的函》的回复。5.驴驹河渔工商联合公司主体信息。6.市二中院终审裁定(2018321号)。7.塘沽海域辖区已办理土地手续及部队用地涉海项目汇总。8.询问笔录(田永胜)(171227)。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充分、关联性不强,未充分说明或提供证据证明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所主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之间的关系,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津滨农依公开2021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1年4月7日作出的津滨农依公开2021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后15日内重新向申请人作出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http://nync.tj.gov.cn/ZWGK/TZGG/202109/t20210909_5588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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