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徐永庆,,,地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家旺,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驴驹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1年3月18日通过滨海新区政府网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为,“依申请公开办理申请人申请确认驴驹河渔工商联和公司与签订的《滩涂维护承包协议书》为无效承包合同案件过程中,你委获取的据以认定该‘区域已整体整理收购,农村集体资产不复存在’的全部证据。”被申请人2021年4月7日作出津滨农依公开 2021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津农复决字〔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并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答复。申请人2021年6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再次检索,我委没有新的与你申请相关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直宣称驴驹河高沙岭“区域已整体整理收购,农村集体资产不复存在”,申请人向其依申请公开作出上述认定的全部证据,其2021年4月7日作出津滨农依公开 2021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撤销,其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能够支持其结论并足以认定“区域已整体整理收购,农村集体资产不复存在”的全部证据,被申请人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我委没有新的与你申请相关的政府信息”。其在2021年4月7日作出津滨农依公开 2021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之时便已应掌握全部证据,而今又何谈“新的”?被申请人“没有新的”,也就是继续沿用旧的。据此,被申请人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实际上与已被撤销的津滨农依公开 2021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2021年6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系明显的“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申请人2021年5月29日收到津农复决字〔2021〕2号和津农复决字〔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于同样责令被申请人1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答复的情形,申请人已于2021年6月12日收到津农复决字〔20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而津农复决字〔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至2021年6月20日才收到,虽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10日,但被申请人交邮日期为2021年6月17日,显然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期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再次进行了检索,没有查询到新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滨海新区政府网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为,“依申请公开办理申请人申请确认驴驹河渔工商联和公司与签订的《滩涂维护承包协议书》为无效承包合同案件过程中,你委获取的据以认定该‘区域已整体整理收购,农村集体资产不复存在’的全部证据。”被申请人2021年4月7日作出津滨农依公开 2021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津农复决字〔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并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答复。申请人2021年6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再次检索,我委没有新的与你申请相关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充分、关联性不强,故被申请人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后15日内重新向申请人作出处理答复。
2.按照管理权限,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为的有关材料,转送滨海新区监察、人事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8月7日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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