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2610―2014
2014-10-17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及在启动、起步、转移行驶、收获作业、停机检查时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操作。悬挂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151.12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
3 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
3.1 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机主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安装号牌。
――禁用、报废的或非法拼装、改装的;
――无号牌和行驶证的;
――未按规定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符合GB 16151. 12规定要求的。
3.3 驾驶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驾驶证应在有效期内;驾驶操作机型应与驾驶证签注相符。
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禁止驾驶联合收割机:
――无驾驶证或证件失效、准驾机型与驾驶机型不符的;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疲劳驾驶的。
3.5 驾驶操作人员操作时,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4 启动
4.1 启动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润滑油、燃油、冷却液和轮胎气压及影响正常使用的机件和杂物,确认各部件安全技术状态良好后方可启动。
4.2 将变速器操作手柄置于空挡位置、各离合器手柄置于分离位置。
4.3 电起动机应禁止直接搭接通电启动,禁止用溜坡或向进气管中注入燃油等非正常方式启动。
5 起步
5.1 起步前,应检查各仪表读数是否正常;操纵件操作灵活可靠,旋转部件转动无卡滞,自动回位的手柄、踏板回位正常;发动机怠速及最高空转转速运转平稳;发动机各部位应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和异常声响。
5.2 观察周围是否有人或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6 转移行驶
6.1 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左、右制动板应锁住,将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锁定。
6.2 驾驶室及驾驶座不得超员乘坐,不得放置有碍操作及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6.3 行经人行横道、村庄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应当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停机让行。
6.4 夜间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候条件时,应降低行驶速度,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行驶还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5 上、下坡时,应直线行驶,不得急转弯、横坡掉头;下坡时,不得空挡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坡道上停机时,应锁定制动器,并采取可靠防滑措施。
6.6 行经渡口,应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上下渡船应低速慢行,在渡船上停稳后应锁定刹车,并采取可靠的稳固措施。
6.7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观察左右是否有火车,在确认安全后用较低挡位行驶通过。
6.8 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先察明水情,确认能安全通行后,用较低挡位行驶通过。
6.9 行经堤坝、便桥、涵洞时,应先确认其载重能力、路面宽度及空间宽度和高度是否能通过。进入田块、跨越沟渠、田埂以及通过松软地带,应使用具有适当宽度、长度和承载强度的跳板。
6.10 倒车时,应察明联合收割机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同时开启倒车报警装置。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6.11 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粮箱禁止载人或载物;出现故障需要牵引时,应采用刚性牵引杆。
6.12 联合收割机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7 收获作业
7.1 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对参与作业的辅助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使其熟悉与作业有关的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7.2 驾驶操作人员和参与作业的辅助人员着装应避免被缠挂,留长发的应盘绕发辫并戴工作帽。
7.3 作业时,驾驶操作人员应与参与作业的辅助人员设置联系信号,并禁止非作业人员在作业区域内滞留。
7.4 作业区域内严禁吸烟和明火。
7.5 驾驶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勘察作业场地、清除障碍,并在障碍、危险处设置明显标志。
7.6 多台联合收割机在同一地块作业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7.7 联合收割机在地头转弯或地边作业时,应避免收割台触及田埂、水渠、树木或其他障碍物。转移时,应切断工作部件动力。
7.8 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收割台、脱粒、分离、秸秆切碎装置等缠草,或切割器、滚筒等作业部件发生堵塞,应在停机熄火后清理。禁止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7.9 卸粮时,不得用手、脚或铁器等工具伸入粮仓推送或清理粮食。接粮时,踏板承载不得超过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承载能力。接粮人员不得在收割进行中上、下接粮台。用运粮车与联合收割机并行行走接粮时,应注意保持间距,双方应有设定的信号,联系始卸、停卸或必要时的停车。大型谷物联合收割机卸粮时,应避开高压线路。
7.10 联合收割机在作业时发生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 ――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
――造***员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现场的,应标明位置,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
――造***员死亡的,还应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8 停机检查
8.1 联合收割机作业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进行检查:
――发动机或传动箱突然出现异常声响或气味;
――发动机润滑油压力降低到不正常范围;
――发动机转速异常升高,油门控制失效;
――其他异常现象。
8.2 发生冷却水沸腾时应停止作业,使发动机在无负荷状态下低速运转到温度降低后再停机。禁止高温时拧开水箱盖,避免被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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