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亳州填报日期: 2021年 8 月 1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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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农(农药)罚〔2021〕1号
| 某某公司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假农药案 | 某某有限公司 | 341623000023479 | 张某某 | 2021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发现利辛县某公司配送中心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禁用农药“百草枯”其经营行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给予其行政处罚。 | 1、警告 2、没收“百草枯’26瓶 3、无证经营农药处罚款5000元 4、经营假农药处罚款5000元。 5、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依据《农药管理修订版第五十五条,参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 | 当事人已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网上平台缴纳 | 处罚机关: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处罚时间:2021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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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亳谯农(兽药)罚〔2021〕2号
| 某某公司生产假、劣兽药案 | 某某有限公司 | 91341600781071353N | 韩某某 | 该公司于2019年7月9日生产批号为20190701的龙仕佳牌“清热健胃散”,执行饲料标准,标签说明有治疗功能,其行为构成生产假、劣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其行政处罚。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和龙仕佳牌“清热健胃散”40袋;罚款450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已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网上平台缴纳 | 处罚机关: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处罚时间:2021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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