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筑牢基础、落实人员、保证经费、创新方式、压实责任五个方面,切实加强我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
《意见》提出,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统一管理,人员补助按县级核定标准发放。
同时,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要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其他地方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在创新管护方式方面,将依托用水协会、委托经营主体、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等方式,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意见》明确,将每年11月定为全省农田设施“管护月”,当月要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要从严追责问责。(记者吴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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