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宣农(渔)罚〔2021〕2号 | 焦*华、张*礼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焦*华、张*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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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于2021年5月29日下午在宣城市恒大御景幼儿园对面的青溪河里电鱼,因群众举报被市飞彩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移送本机关。 | 行政处罚: 1.没收电鱼工具(含电瓶、逆变器、捞网、捞杆); 2.罚款2000元(当事人焦正华、张国礼各1000元)。
处罚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 1.公安机关移送的电鱼工具由本机关予以没收。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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