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4-08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开展农业文化遗产普查与保护”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利用,我部决定开展中国农业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农业文化遗产普查的重要意义

  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生息发展中,创造了种类繁多、特色明显、经济与生态价值高度统一的传统农业生产系统,不仅推动了农业的发展,保障了百姓的生计,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也由此演进和创造了悠久灿烂的中华文明,成为中华文明立足传承之根基。为加强对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农业部按照“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思路,于2012年部署开展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截至止2015年底分三批共认定了62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这项工作填补了我国遗产保护领域的空白,有力地带动了遗产地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了悠久的农耕文明,增强了国民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在推动遗产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生态条件差异大,农业生产系统类型各异、功能多样、底数不清,在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加快推进和现代技术应用的过程中,存在着被破坏、被遗忘、被抛弃的危险。

  在全国范围内对潜在的农业文化遗产开展普查,准确掌握全国农业生产系统的分布状况和濒危程度,是编制国家农业文化遗产后备名录库的重要基础,是今后认定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依据,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发掘、保护、传承和利用的重要前提,对于提升全民保护农业文化遗产意识,传承农耕文明,弘扬中华民族灿烂文化,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业文化遗产普查的范围与内容

  (一)普查范围。普查涵盖所有区域的农业文化遗产类别,包括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及其复合系统等农业生产系统。已经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无须再次普查和填报。

  (二)普查内容。对普查的农业生产系统,要在吸纳以往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其生产特点、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基本条件见附件1),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要求其在活态性、适应性、复合性、战略性、多功能性和濒危性方面有较为显著的特征,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独特的农业产品,丰富的生物资源,完善的知识技术体系,较高的美学和文化价值。

  三、农业文化遗产普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农业文化遗产普查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制定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按照农业部部署指导、省级组织审核汇总、县级农业部门普查填报的方式进行。

  (一)各县级农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域内农业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认真填写《农业文化遗产基本信息表》(附件2)并附相关照片,将盖章后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文档报送至所在省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数量不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农业文化遗产名录》(附件3),通过行文并盖章后连同《农业文化遗产基本信息表》及照片等所有材料,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报至我部农产品加工局休闲农业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电子版材料同时发送至邮箱:xqjxxc@agri.gov.cn。

  (三)农业部将整理汇总各地普查上报材料,并组织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和分级,形成分层次的国家农业文化遗产后备名录库。

  四、农业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为国家分析农业文化遗产基本情况、编制农业文化保护规划、制定相关保护措施奠定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管理部门要把普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合理安排进度,确保普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技术支持。各地在开展农业文化遗产普查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的联系,通过专家对拟普查的农业生产系统特征以及文化、社会等价值进行分析,确保填报信息科学准确。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统筹考虑普查工作与保护工作,在普查过程中加大农业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宣传宣教和指导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当地居民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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