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8-31    作者:

  鲁乡振发〔2021〕1号

  

  各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实施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51号),意见明确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任务目标、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为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行机制提供了遵循。为贯彻落实国办函〔2021〕51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有关制度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扶贫办发〔2019〕4号)和《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扶贫组字〔2020〕7号)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对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要全面推行“四权分置”资产管理改革,明确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落实监督权;对扶贫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要明确权属、强化管护,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行,持续有效发挥帮扶作用。

  二、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扶贫项目资产摸底范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省内扶贫协作、社会捐赠和干部驻村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以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为摸底重点。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摸底,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分类建立资产管理台账,摸底工作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健康运行,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成效明显,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集体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四、压实资产后续管理责任。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监管职责,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乡村振兴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级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0日                                    


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108/t20210825_3706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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