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0条,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规定》要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责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规定》明确了应当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应当从重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可以从轻减轻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予追究有关执法人员行政责任等四种情形。其中,对于出现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行政责任追究的;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行政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或者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等七种情形的,应当从重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规定》要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或者经有权机关认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所在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援助制度,对依法履职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侵害和精神创伤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经济、法律、医疗、心理等方面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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