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退牧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07-06    作者:

    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全面了解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我部拟于6-8月份组织开展退牧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西藏、内蒙古、新疆、青海、四川、甘肃、宁夏、云南、贵州等9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2010年下达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县(包括岩溶治理县),选择16个县作为检查重点县,其中西藏、内蒙古、新疆、青海、四川和甘肃各2个县,宁夏、云南、贵州和兵团各1个县(团场)。
  二、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实施方案内容相符等。
  (二)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和省级主管部门验收情况等。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管理和概算控制情况,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检查依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验收细则》(农牧办〔2004〕65号)等。
  四、分组安排
  此次监督检查拟组成4个检查组,分别由农业部计划司、畜牧业司、草原监理中心和全国畜牧总站带队,每组配备2-3位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分组如下:
  第一组:云南、贵州,由计划司带队;
  第二组:西藏、新疆、兵团,由畜牧业司带队;
  第三组:内蒙古、甘肃、宁夏,由草原监理中心带队;
  第四组:四川、青海,由全国畜牧总站带队。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和兵团认真组织开展2010年工程实施情况自查,收齐工程实施方案批复、财务帐簿、技术档案等有关文件和材料,形成自查总结报告。
  (二)请各省(自治区)和兵团抽调2名熟悉业务的人员(从事财务、草原工作各1人)参加监督检查,将人员回执于4月30日前反馈我部(回执详见附件)。
  (三)各组于6月初开展监督检查,具体时间自行确定,8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9月15日前提交检查报告;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现场检查结束后要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和省级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六、联系方式
  (一)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黄涛
  电话:010-59193267,传真:010-59192837
  电子信箱:xmjcyc@agri.gov.cn
  (二)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指导处王卓然
  电话:010-59192897,传真:010-59192647
  电子信箱:
cyjszd@agri.gov.cn
  附件:退牧还草工程监督检查人员回执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
  2012年农办牧[2012]19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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