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全国首个由省人大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为国家立法探索了“四川经验”:该《条例》注重将人大立法决策与党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有效衔接,将省委的决策部署贯彻到地方性法规中,为推进四川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支撑;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与经营,依法赋予其特别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健全法人治理机制,保障其切实经营、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明确在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金融税费、土地政策、人才保障等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发展现代种养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低风险、可持续方式,通过承包、租赁、入股、自主经营等多种路径,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相关规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解决了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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