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通辽市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农牧局: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部分中央财政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0〕263号)精神,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一步提高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促进农牧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2020年通辽市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2020年通辽市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
通辽市农牧局
2020年10月22日
2020年通辽市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
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以及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内农牧计财发〔2020〕263号)精神,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以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推进产业精准扶贫、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为目标,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开展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烘干、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促进农牧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内容
一是支持合作社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条件,引进良种和推广使用新技术,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
二是支持合作社开展农畜产品初加工、仓储设施等建设。支持合作社建设清选包装、烘干、农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减少农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是支持合作社开展品牌提升、电子商务等建设。支持合作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鼓励合作社创建“蒙字号”商标品牌。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站点,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市场营销能力。
农牧民合作社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涉及用地、环保审批的,要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支持对象及范围
重点支持旗县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包括联合社),并支持多个农牧民合作社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对带动产业扶贫成效突出的、围绕粮食等重点农产品集中连片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可给予倾斜。列入扶持范围的农牧民合作社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17年-2019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合作社,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2020年之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机械设备不再进行补贴。
在实施区域上,适当向自治区级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旗县倾斜(扎鲁特旗、科尔沁区、开鲁县、奈曼旗)以及开鲁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倾斜。
四、补助方式和标准
在补助方式上,采取“先建设后补助”,即合作社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后,由旗县农牧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旗县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支付项目资金。
在补助标准上,采取“双限”原则,适当支持。一方面,限定补贴比例上限;另一方面,实行定额补贴并限定上限。补贴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地方财政资金适当叠加补贴。
五、组织实施
(一)各旗县市区要根据市农牧局分配的任务清单和有关项目要求,向社会公布,由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提交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合作社章程、相关制度及入社成员名单、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申报项目的决议、合作社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项目建议书、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证明、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作社进行遴选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初审结果应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将初审合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名单报市农牧局,原则上旗县市区要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差额推荐扶持主体。市农牧局将组织专家对旗县市区推荐的服务对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根据市农牧局的批复,结合实际,制定各旗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资金用途、操作程序、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内容。
(三)抓好项目落实,各旗县市区要指导承担项目的合作社细化和完善项目实施内容,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完成后对项目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对本旗县项目实施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项目落实。
(二)注重监管指导。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合作社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承担项目的合作社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要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要探索建立支持合作社发展项目库,储备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为农牧民服务意识较强的合作社,从项目库中遴选和推荐承担项目的主体,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定期更新,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制度。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的跟踪指导,督促检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牧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四)开展绩效评估。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项目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项目执行落实情况。自治区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按时总结上报。项目完成后,市农牧局将进行绩效评价,各旗县市区于11月底前将项目总结、《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统计汇总表》(附件1)、《承担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附件2)一并报送市农牧局。
联 系 人:包海棠、石双电话:0475―8318007
电子邮箱:nmtlhzjjzdk@126.com
附件:1.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统计汇总表
2.承担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3.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绩效评价表
4.2020年扶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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