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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为“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月10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坚持市场准入平等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凡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未明确禁止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进入。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清除。进一步梳理市场准入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与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衔接匹配,实现审批项目一网通办。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针对不特定企业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提前向社会公告,除国家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上一年只能开展一次。推行跨部门联合执法,对同一个执法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个领域执法检查,坚决避免多头执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能实现平台监管、网络监管、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的,不到企业实地执法。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后及时整改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专项执法活动,要量化执法标准,坚决避免“一刀切”执法。
三、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政府机关必须树立诚信守诺、违约赔偿的理念,在招商引资、引进人才、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加强前置合法性审查,严格兑现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涉企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诚信履约。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依法依合同偿还拖欠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账款,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四、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政府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或调整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重点规划计划、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文件,要充分听取工商联、贸促会等组织以及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畅通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渠道,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
五、清理涉企业收费
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建立清单目录,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国家和自治区依法设立之外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收取。及时处理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非法行为的举报,坚决追责问责。
六、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涉企行政诉讼案件,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积极配合案件审理,切实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出庭应诉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优化专利、商标等申请和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压缩审查时间。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及囤积、无资质代理、虚假宣传、挂证等行为。依法支持和保护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依法审理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动形成办案监督合力,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司法保护。
八、加强刑法司法保护
依法坚决打击利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职权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突出惩治强迫交易、欺行霸市、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发放高利贷、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九、切实破解立案难
畅通公、检、法机关涉企案件立案化解渠道,对重大涉企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严格涉企案件立案规范流程,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当场登记立案,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完善现场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等立体化诉讼渠道,充分尊重企业多层次、多样化立案需求。依法保障企业代理律师执业权利。
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
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创新研发的资金设备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资金和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对涉企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可以咨询统战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逮捕、起诉条件,对企业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做到慎捕慎诉慎判,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不大的,一般不批准逮捕。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十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准确合理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避免以刑事责任代替行政、民事责任。对企业涉嫌行贿犯罪的,准确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对于具有情节较轻、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具有认罪认罚情形的,依法从宽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
十二、强化法律监督
加强对涉企业及企业家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涉企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审限变更的全面管控,有效控制民商事案件审限,坚决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使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以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为重点,持续推进执行集中攻坚,不断提升合同执行效率、效果。加强涉企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监督。严厉打击侵害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点监督违法执行、不履行执行职责的案件,以及涉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帐款的案件。
各地区、各政法机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措施,不再层层制定具体落实意见。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会同公检法、工商联等部门,及时受理、处理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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