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继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联合发文,将继续支持脱贫县延续执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
试点实施范围为2021―2023年,在58个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划入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应县、盂县、黎城县、绛县可参照执行。其中,原国定贫困县可整合中央、省、市、县四级资金,原省定贫困县和应县等4县可整合省、市、县三级资金,不得整合中央资金。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可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同时,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将三大省级战略、五大平台、十大产业集群和支持一产高质量高速度发展项目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此外,整合资金原则上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县,确保安排脱贫县的整合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限定资金在脱贫县的具体用途和干扰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脱贫县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鼓励优先安排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整合资金项目,整合资金支出继续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任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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