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权责清单管理对象,包括公布运行的权责清单,以及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
第三条 权责清单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局人事科负责组织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承担局权责清单梳理规范、动态调整等相关管理和法制审核工作。
局属各单位具体负责各自权责清单的维护和修改,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的变化,随时将变动情况报局办公室、局人事科汇总,经审核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相应的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相应的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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