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绿色发展,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暂行)办法》,秸秆综合利用成效突出的县每年最高能领到1000万元的奖补资金。
据介绍,自治区统筹安排资金奖补秸秆综合利用成效突出的县,可连续奖补但不超过3年。根据全区年度各县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分等次进行奖补,每县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年度奖补县个数及金额,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年度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资金安排等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具体申报、评审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奖补资金评价激励对象为全区县级政府。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分,考评内容为: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创建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秸秆综合利用总体状况、禁烧区秸秆全量利用情况、收储运体系能力建设、建立秸秆资源利用台账等6个方面和加减分项。
奖补资金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扶持秸秆产业化发展和建设收储运体系所需的农资种苗、机械设备、收储设施,以及离还田作业补助等。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机构正常运转等支出,以及其他与秸秆综合利用无关的支出。
奖补的实施期限暂定为2020―2025年,到期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糖业发展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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