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20年第37号),本市农药经营实行电子台账和销售实名制度。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本市农药经营实行电子台账和销售实名制度。
二、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通过农药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电子台账,如实、实时记录农药采购、销售信息。
三、农药经营者应当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买单位名称、销售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农药经营者不得泄露或者不当利用获取的购买人相关信息。 五、未实行电子台账和销售实名制度的,一经发现将按《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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