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近期,广西农业农村厅印发《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检出禁用药、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不合格、不执行农药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不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或伪造生产记录的多种情形做出列入黑名单的严格规定,涉及种植业、畜禽、水产品等生产主体,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等10类主体共118种情形。
“黑名单”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管理期限原则上为2年,期满依申请审核通过后解除。“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内,除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外,还实施增加抽检频次、不得享受项目扶持、撤销相关荣誉等监管措施。
实施 “黑名单”制度将督促我区食用农产品相关从业人员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诚信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全面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水平。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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