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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